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29号
罪犯唐伟,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7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系前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唐伟的运毒工具五菱牌微型车和毒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09月6日表扬2次,并余5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附:罪犯唐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