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28号
罪犯王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1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湘刑核654039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但有十二次违规:2021年12月14日因琐事打同犯,扣50分;2022年3月19日动手打同犯,情节轻微,扣5分;2022年5月10日动手打同犯,情节轻微,扣5分;2022年5月25日动手打同犯,情节轻微,扣5分;2022年7月22日动手打同犯,情节轻微,扣5分;2022年11月2日动手打同犯扣5分;2022年10月、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扣2分、1分;2023年4月、6月、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扣1分、1分、1分;2023年7月2日动手打同犯扣5分。截止2023年09月12日表扬3次,并余5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