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1号
罪犯辛增云,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增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辛增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8880230号刑事裁定:一、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一终第21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辛增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湖南省高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辛增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湘刑终21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对辛增云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及侮辱尸体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对辛增云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部分。三、上诉人辛增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对其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辛增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4月表扬9次,并余3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2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3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增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7日
附:罪犯辛增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