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雁北监狱减(无)第56号
罪犯徐晶,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9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6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湘1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湘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7月表扬7次,并余2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至分监区2022年9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4个月,符合要求,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5日在监区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财产刑本次履行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晶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15日
附:罪犯徐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