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24号
罪犯许学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学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学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8月16日表扬2次,并余18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学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6日
附:罪犯许学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