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庆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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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57: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5号

 

  罪犯张庆华,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湘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8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庆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4月表扬8次,并余3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8年4月19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5年1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张庆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