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6号
罪犯张旺,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5)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各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被告人张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湘刑终389号刑事判决书:一、驳回上诉人张旺的部分上诉及同案犯的上诉,维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旺犯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部分及同案犯的定罪量刑。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旺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张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3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53号刑事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三次违规:2019年5月不清楚互监组成员扣10分;2020年12月不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21年7月违反队列秩序扣 2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9次,并余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9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湘03执16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财产刑本次履行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8日
附:罪犯张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