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8号
罪犯赵江博,曾用名赵旦旦,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彬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江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江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10月表扬8次,并余550分,考核周期内有四次违规,共计扣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江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8月24日
附:罪犯赵江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