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柳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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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00: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91号

 

  罪犯钟柳生,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柳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179元。被告人钟柳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柳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12月违反队列规定扣2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9次,并余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8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民赔26179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柳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钟柳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