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4号
罪犯周少波,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220克,手机1部、五凌微型车1辆依法没收,车辆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少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220克,手机1部、五凌微型车1辆依法没收,车辆上缴国库;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周少波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周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8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少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行为:2022年7月15日因使用生产材料扣子与同犯娱乐赌烟扣2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11次,并余5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8月11日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5年9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少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周少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