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4号
罪犯朱祖星,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古楼乡朱李村第四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1年3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祖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04刑更第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祖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10月表扬10次,并余189分,本考核周期内有2次违规,扣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祖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8月24日
附:罪犯朱祖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