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1号
罪犯陈勇奇,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中长村13组3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3000元)。被告人陈勇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
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2015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勇奇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2021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7次,并余35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2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陈勇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