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志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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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12:47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2

 

罪犯陈志强,男,19706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临桂镇二塘村委会老街村39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8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湘

0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7200元)。被告人陈志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

30日作出(2016)湘刑终4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志强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113日起,2017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5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志强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纪律。该犯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2021、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8次,并余26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分累计2次共5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陈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