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6号
罪犯邓杰,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上司源乡双河村1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
1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13000元)。被告人邓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湘刑终
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
30日起,2016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杰自2019年获得减刑之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2021年4月,因在生产现场私藏违规品被扣100分并严管教育。经教育,2021年5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3月累计表扬12次,并余56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1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附:罪犯邓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