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4 2号
罪犯范后宽,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民委员会范家寨村民小组3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8年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5月
31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后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125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
2015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后宽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4次, 并余381.3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和文化改
造扣分累计1次共5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后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范后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