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4 0号
罪犯郭雪山,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里桥镇小里桥村。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雪山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4000元)。被告人郭雪山 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
29日作出(2016)湘刑终2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郭雪山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2018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雪山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8月,因私藏使用非监狱售卖物品被扣600分并记过处分、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9年12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6月表扬10次,并余478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1次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2次共
650分,劳动改造扣分5次共66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雪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郭雪ft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