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2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5号
罪犯胡加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北正街66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潭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加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加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11月11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胡加强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
2015)刑一复97243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加强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6100元)。刑期自
2016年4月1日起,2016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加强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
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2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
26.5分。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50分,劳动改造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加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胡加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