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3 1号
罪犯雷轶林,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金湖村4组10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 湘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雷轶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湘刑终3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雷轶林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
2023年4月20日止,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雷轶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4月累计表扬4个,并余1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轶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雷轶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