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3号
罪犯林路波,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花柯社区二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路波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终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
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路波在服刑之初,不服判决,提出申诉。2017年1月
1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云03刑申49号,驳回申诉。2018年9月由云南省建水监狱调入湖南省永州监狱。调入永州监狱后,经教育转化,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计7分(2022年11月,因动手打人监管改造被扣5分并
训诫三天),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6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
13次共141.82分。考核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9次,并余
481.6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八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路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林路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