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登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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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18:42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4 8

 

罪犯刘登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长滩镇鱼坝村委会2组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登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刘登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

1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

12月29日起,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6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登平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3次,并余

309.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

1次共1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25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


 

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登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刘登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