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国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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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19:07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0

 

罪犯刘国华,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克勤村4组

86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湘

1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

2016年12月5日起,2017年2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国华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10月,因在生产现场无故殴打他人被扣100分;2018年

12月,因在生产现场抗拒改造,不服从警察管理被扣100分;

2019年9月,因与他犯在监舍内打架被扣90分。经教育,自2019年

10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380.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40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40次共659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三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刘国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