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庆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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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19:32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5

 

罪犯刘庆波,男,197535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虎形瑶族乡白水洞村4组1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8916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湘

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庆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庆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419日作出(2017)湘刑终

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

23日起,2017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庆波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3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

5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累计扣分1次共

20分,劳动改造累计扣分4次,共40分。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


 

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附:罪犯刘庆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