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桂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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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19:55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3 2

 

罪犯罗桂勇,男,20012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处园艺场石板桥队。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湘

05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桂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罗桂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325日作出(2021)湘刑6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罗桂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上诉人罗桂勇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421日起至2023420止,20217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罗桂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4月累计表扬4个,并余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


 

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桂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罗桂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