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3 2号
罪犯罗桂勇,男,200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处园艺场石板桥队。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湘
05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桂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罗桂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6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罗桂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上诉人罗桂勇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罗桂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4月累计表扬4个,并余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
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桂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罗桂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