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阮迪新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0 17:22:22 打印 字号: | |


20 22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4 6

 

罪犯阮迪新,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资源镇西延北路165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迪新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407000元)。被告人阮迪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

11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119日起,20174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6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阮迪新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5月共获表扬11次, 并余130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无扣分, 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4次共1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60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迪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8日

 

 

 

 

 

 

 

 

 

 

 

 

 

 

 

 

 

附:罪犯阮迪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