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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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7:23:37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0

 

罪犯石鑫,男,19811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宅吉乡堰塘村石家寨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86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03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3080元)。被告人石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

2015年6月16日起,2015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1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鑫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积表扬13次,并余

39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


 

13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6次共93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鑫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石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