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2号
罪犯欧小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柏龙村五一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8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6月
20日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认定被告人欧小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欧小腊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被告人欧小腊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6000元)。刑期自
2015年12月1日起,2017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小腊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2019、2020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08 月共获表扬13次,并余
51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小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附:罪犯欧小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