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家礼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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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1 15:04:15 打印 字号: | |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4 4

 

罪犯王家礼,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安阁村十八社35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4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3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19日作出

2015)云高刑复字第2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

11月9日起,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5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家礼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2次, 并余45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


 

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礼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王家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