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4 3号
罪犯吴春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富临锦江小区21楼。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10000元)。被告人吴春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2018年5月
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春华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1次, 并余555.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51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80分。综合考虑以
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吴春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