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6号
罪犯吴珠琳,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东安县南桥镇大富村三组3-29。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9年4月7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湘
1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珠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4000元)。被告人吴珠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湘刑终
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2018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珠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58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
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珠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吴珠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