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2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8 9号
罪犯向运生,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宿舍1栋
1单元4楼。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怀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运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5000元);继续追缴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未缴纳)。被告人向运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201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21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运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8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407.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5次共180分, 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2次共211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自裁定不予减刑后,已延长考核期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
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运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附:罪犯向运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