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2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9 1号
罪犯徐景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万塘乡罗洪村13组14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87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10月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湘
05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景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徐景旺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2019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景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8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330分。该犯
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170分,监管改造扣分1次2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4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景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附:罪犯徐景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