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4号
罪犯徐钦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集镇社区上码片码头组
136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长中刑二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钦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钦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徐钦望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制造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2000元);对上诉人徐钦望限制减刑。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2015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钦望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
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4次,并余
400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5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钦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徐钦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