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5号
罪犯杨保龙,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管竹村胜利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保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
(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
9日作出(2015)刑一复85850433号刑事裁定,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 16年12月21日作出
(2016)湘刑终49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杨保龙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
21日起,2017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保龙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2次,并余188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9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杨保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