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7号
罪犯杨云,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大桥村六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6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6000元)。被告人杨云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2015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云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 0 2 3 年0 6 月表扬1 2 次, 并余
501.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1次共
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累计2次共40分,劳动改造扣分1次共2分。综合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杨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