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康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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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1 15:10:37 打印 字号: | |


20 22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8

 

罪犯尹康平,男,1983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平口村新屋组5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35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52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湘

05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8000元)。被告人尹康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7月30日作出(2018)湘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828日起,2018年9月

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康平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2月累计表扬8次,并余

107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3次32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5次共5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缓考核期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


 

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康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尹康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