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3 3号
罪犯张海云,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肖家村镇大桥村。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
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刑核841691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张海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05月累计表扬4次,并余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张海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