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6号
罪犯张宏贵,男,2002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 村320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
1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宏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311000元(已缴完)。被告人张宏贵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刑终
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2020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宏贵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
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
5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张宏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