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2号
罪犯赵稚文,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 口乡黄土坝村三组104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1年9月
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湘
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稚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6元(已缴完)。被告人赵稚文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刑终45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稚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2018年2月
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稚文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10月,因打架被扣100分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
2020年2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1次,并余245.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
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11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0次共64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稚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赵稚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