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 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3号
罪犯周静,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鱼泉村二组59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9年1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3月
23日减刑释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92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
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
20日起,2016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21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静自2018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6月,因不服管教挑衅警察被扣100分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9年8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
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373.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0分, 劳动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10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附:罪犯周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