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4号
罪犯白雪,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永兴村5组69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长中刑未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从白雪处扣押的毒资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湘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该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201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
2020年5月1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雪,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94分。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0分。公安机关从白雪处扣押的毒资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下达(2021)湘01执20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刑未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白雪涉财产刑内容的执行。该犯服刑期间近两年的监内消费月均102元。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二个月;考核分从严了2个表扬,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白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