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刚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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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0: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43号

  罪犯陈刚荣,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2014)株天法刑初字第75号判决第(三)项“陈刚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湘刑终4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吕梅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2016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2023年6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刑更189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撤回对罪犯陈刚荣提请的减刑建议。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刚荣,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从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作为监舍学习组长,在监舍有多名病犯的前提下,能听从警察指挥,协助警官做好监舍的管理工作。能认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三类罪犯。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6次,并余329分。被评为201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度改造进步明星,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考核周期内,该犯共违规1次:2019年6月因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床上有杂物扣2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湘02执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二万零二百一十一元一角七分,对其名下公积金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零七分及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和冻结,终结本次执行。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注明:“被告人陈刚荣在侦查阶段主动退交涉案赃款400万元整。”第25页注明:“被告人陈刚荣的赌资572.94万元及非法所得137.10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8月3日缴纳罚没收入二万元。服刑期间近两年月均消费194元。2020年第一批,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罪犯陈刚荣缓刑期间再犯罪,对其减刑予以从严考虑,暂缓提请减刑。2021年第二批监狱长办公会以罪犯陈刚荣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考虑,暂缓提请减刑。2022年第三批监狱长办公会以罪犯陈刚荣金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对象广泛,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减刑予以从严考虑,暂缓提请减刑。2022年第四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时,认为罪犯陈刚荣赃款去向不明,无法核实清楚,建议对罪犯陈刚荣进行撤卷处理。本批次考核分从严了10个表扬,329分;间隔期六年七个月,从严了两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荣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刚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