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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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2:1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7号

罪犯程伟,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湘0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湘刑核24281330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初5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2017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2020年5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伟,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381分。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分从严1个表扬,381分;间隔期三年二个月,从严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