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初新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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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3:2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女子监狱减()字第46

罪犯初新新,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烟台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6)湘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初新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初新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湘刑终1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201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初新新,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34分。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共计违规1次:2022年3月擅自超范围活动扣考核分4分。被评为2020年度、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缴纳二万元。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209元。2022年第二批因为考核期内违规扣分被监区退卷考核分从严了1次表扬、134分;本批次间隔期个月,从严了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初新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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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罪犯初新新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