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翠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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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4:2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12号

罪犯代翠娥,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比耳镇比耳村62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3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翠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翠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翠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剪线。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3年4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翠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代翠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