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凤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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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5:1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5号

罪犯何凤姣,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白竹村11组10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6)湘1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凤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凤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湘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凤姣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能及时改正,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378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具体情形:2021年12月因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10分。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二年十个月,考核分从严了6个表扬、37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湘12执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2)湘12执30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何凤姣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仍应当追缴。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9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凤姣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何凤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