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死)第13号
罪犯贺新莲,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699号泰山公馆3栋1506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新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贺新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贺新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2022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新莲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5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17.3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具体情形是:2023年3月,不服从干警关于夜间值班的工作安排,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15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新莲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贺新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