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40号
罪犯胡彩虹,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8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彩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彩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刑终44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19号的刑事裁定。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2017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2019年9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04号刑
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彩虹,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多次违规行为,经警察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累犯、主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544分。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共违规3次,具体情况为:2020年6月不遵守购物规定扣30分;2020年10月私藏未经监狱许可的文件资料扣50分;2020年11月干警巡查时未按规定蹲下打报告扣1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湘01执755号之一的执行裁定,终结胡彩虹的财产执行。间隔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192元。曾呈报2023年第二批减刑,因其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重点犯,有吸毒史,监区集体评议时从严掌握,暂缓提请减刑。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分从严3个表扬,544分;间隔期三年十个月,从严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彩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胡彩虹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