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英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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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8:0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字第39 

罪犯胡英,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湘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2017年9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英,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副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有多次违规行为,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305分。考核周期内共违规4次,具体情况为:2020年8月将剪坏的半成品藏至储物筐内隐瞒不报扣20分;2020年9月私带零食至车间,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20分;2021年6月不按规定理发扣20分;2022年5月认为她犯抖灰在其床上,用衣服打人扣5分。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该犯曾呈报2022年第四批减刑,因考核周期内有12次劳动改造扣分、2次教育改造扣分、1次监管改造扣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时,建议监狱撤回。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分从严6个表扬,305分;间隔期五年十个月,从严三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三年十一二十一

 

 

 

 

 

 

 

 

附:罪犯胡英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