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姣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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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8:5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3号

罪犯黎姣梅,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湘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姣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继续追缴黎姣梅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黎姣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湘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8)湘10刑初6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黎姣梅暂予监外执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8)湘10刑初6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黎姣梅予以收监。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姣梅,在三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工。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5.5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完毕,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已交人民币一千七百元。考核分从严了2次表扬、5.5分;本批次间隔期三年一个月,从严了一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姣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黎姣梅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