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2号
罪犯林夏青,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霞绕七村霞山路西八巷5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3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夏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夏青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刑终1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林夏青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对林夏青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对上诉人林夏青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林夏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夏青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多次违规行为,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410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三次,具体情形是:2019年11月脱离互监组扣150分;2020年10月未与互监组成员板块移动,违反集体活动纪律扣30分;2021年3月在劳动生产现场试图私改监狱配发的囚衣扣3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湘31执7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发现被执行人林夏青有存款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七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已没收个人财产的名义上缴国库,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服刑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199元。2022年第三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罪犯林夏青在呈报减刑考核期内有三次违规扣分,且有一次重大违规行为扣分(2019年11月因脱离互监组扣150分),建议对罪犯林夏青进行撤卷处理。本批次呈报减刑在考核分上从严了4个表扬,并余410分,间隔期从严了二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夏青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林夏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